公告日期:2024-04-26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
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拟定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下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六)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七)建立董事和高管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第三方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结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