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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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583】号
致: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大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
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对外发布或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与本
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30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14:00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8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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