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300412
证券代码:300412 证券简称:迦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晁虎、徐海智: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披露《关于
2023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比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比逊)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非募集资金支出,涉及金额 554.26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将 554.26 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正、董事会秘书晁虎、财务总监徐海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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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持续提升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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