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3
一、本次新增1宗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1362号之二”,深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国投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被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国投公司,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的“(2018)粤03民初1362号”案件
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年 7月 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
(三)本次民事裁定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下发的“(2018)粤03民初1362之二”《民事裁定书》载明,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本案属于
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3)公安机关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赵信远《最高额担保函》【注:赵信远已就借款合同争议一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述检材中《最高额担保函》为其申请仲裁时提供的一部分证据材料。该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中止仲裁程序。具体案件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6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仲裁程序中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4)】
(4)周世平《借款合同》【注:周世平已就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上述检材中《借款合同》为其申请仲裁时提供的一部分证据材料。该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中止仲裁程序。具体案件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6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仲裁程序中止的公告》(公告编号: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8日,原告与金盾股份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金盾股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9日。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还款责任。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拖欠借款本金未还。
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9日,原告与金盾股份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金盾股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15天,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24日。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还款责任。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拖欠借款本金1998万元未还。
2.法院受理及财产保全情况
公司原董事长周建灿于2018年1月30日晚去世后,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长葛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长葛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当日作出了“(2018)豫1082民初807号《” 民事裁定书》和(“ 2018)豫1082执保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六被告199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
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反担保保证。到期后被告金盾股份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要求原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代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金盾股份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990万元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2.法院受理及财产保全情况
公司原董事长周建灿于2018年1月30日晚去世后,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长葛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长葛法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当日作出了“(2018)豫1082民初8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8)豫1082执保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六被告1990万元的银
(五)、长葛法院对上述三宗判决案件的裁判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就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将该案移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分局、印章鉴定申请、追加被告申请,长葛法院均未同意。理由如下:长葛法院认定案件系周建灿表见代理行为引发的纠纷,不符合裁定中止审理和移送公安的条件,不论印章真伪,公司均应承担责任。
(二)实体方面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