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二十九宗诉讼案件及三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其中,三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二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四宗诉讼法案件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其余二十三宗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一、本次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上城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102民初753号之一”,杭州上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周志萍的起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上城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102民初
787号之一”,杭州上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唐利民的起诉。
(二)本次被驳回诉讼的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为周志萍,受理法院为杭州上城法院 “(2018)浙0102民初753号”
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4月16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
原告为唐利民,受理法院为杭州上城法院“(2018)浙0102民初787号”案
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4月17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0)
(三)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8)浙0102民初7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杭州上城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2018年2月28日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周建灿亦涉及上述犯罪,但因其已死亡未再列为犯罪嫌疑人。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的情况,本案属于刑事侦查的范围,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杭州上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唐利民的起诉。
“(2018)浙0102民初7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杭州上城法院
经审查认为,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周建灿因故死亡。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2018年2月28日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周建灿亦涉嫌上述犯罪,但因其已死亡未再列为犯罪嫌疑人。本案被告之一的张汛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的情况,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侦查的范围,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杭州上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周志萍的起诉。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除本公告披露的“(2018)浙0102民初753号”“(2018)浙0102民初787
号”诉讼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之外,公司其他二十七宗诉讼案件及三宗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2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2018年2月26日、3月2日、3月12日、3月14日、3月23日、4月16日、4月17日、4月18日、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2018-030、2018-039、2018-041、2018-045、2018-059、2018-060、2018-061、2018-063)。
已有的三十二宗案件中,有三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二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四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受理法院为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浙0122民初988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与受理法院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沪 0112 民初6170 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已撤诉;受理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鄂民初21号”“(2018)鄂民初2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受理法院为杭州上城法院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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