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8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1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二十六宗诉讼案件及二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其中,三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二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二宗诉讼法案件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其余二十一宗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一、本次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初42号之二”,绍兴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该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绍兴中院于2018年2月受理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保
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 2018年 3月 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三)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绍兴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已立案侦查。经向公安机关核实,本案属于公安机关上述案件侦查范围,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绍兴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待该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有关该案的财产保全措施即会由管辖法院裁定解除,包括查封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的12处房产的措施、冻结公司持
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装备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措施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措施。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除本公告披露的“(2018)浙06民初42号”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之外,公
司其他二十六宗诉讼案件及二宗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2月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2018年2月26日、3月2日、3月12日、3月14日、3月23日、4月16日、4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2018-030、2018-039、2018-041、2018-045、2018-059、2018-060)。
已有的二十八宗案件中,有三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二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二宗诉讼法案件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受理法院为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浙0122民初988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与受理法院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沪 0112 民初6170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已撤诉;受理法院为湖北高院的案号为“(2018)鄂民初21号”“(2018)鄂民初2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已裁定中止审理;受理法院为杭州上城法院的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117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受理法院为绍兴中院的案号为“(2018)浙06民初42号”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长沙仲裁委员会案号为“[2018]长仲字第387号”仲裁案件申请人已撤回对公司的仲裁申请。
公司其他二十一宗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但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材料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原告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或申请人撤回对公司的仲裁、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诉讼负担。撤诉后或驳回裁定生效后,可由管辖法院裁定解除有关该案的财产保全措施,减少公司账户、资产的冻结措施。对于其他诉讼,公司将继续会同律师团队积极地开展诉讼应对工作,努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余二十一宗案件的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判决为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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