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集团: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环集团资讯
2018-12-03 18: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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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03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和审核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8年11月22日采用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1日。公示期间,相关人员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有关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审核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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