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21
关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之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135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济医药”、“公司”、“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和发行人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简称“本回复报告”),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相关用语具有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引用原募集说明书内容 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问题一:关于存货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7,015.85 万元、8,437 万元、
9,151.07 万元和 9,957.49 万元,主要为在研项目和技术成果。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存货相关会计处理政策及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对比分析发行人存货相关会计处理政策及存货结构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成本核算模式是否存在差异,对在研项目和技术成果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不同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核算模式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选择依据、合规性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存货相关会计处理政策及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存货相关会计处理政策及具体依据如下:
1、发行人存货的分类
公司的存货主要分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在研项目(合同履约成本)、技术成果四大类,具体为:
(1)原材料、库存商品
公司的原材料是指在经营过程中为实验项目、药物检测耗用而采购的物资,主要归集内容为用于在研项目的试剂、耗材等;库存商品是指从外部采购的商品。
该类存货主要为用于核算公司经营过程从外部购入品种规格较多、单位价值较低的各种原材料,以及直接领用的库存商品。
(2)在研项目(合同履约成本)
公司的在研项目(合同履约成本)主要是指公司的临床研究服务或临床前研
究服务业务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已发生但尚未结转的成本。主要归集内容为研究费、人工费、实验材料费、统计费、差旅费等。
该项存货主要是公司开展临床研究服务、临床前研究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由于合同服务期限比较长,一般超过 1 年,因此根据项目进度和服务产出成果取得收款权利,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在研项目成本,已发生但尚未结转成本的项目支出以在研项目作为存货列报。
(3)技术成果
公司的技术成果是指购入的新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临床批件。主要归集内容为技术成果采购成本等。
该项存货是指公司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对医药企业和其他新药研发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进行筛选、评估和验证,同时借助自身在临床前研究与临床研究服务的专业优势,购买技术成果后再转化给其他有需求的客户。由于技术成果作为非标产品,下游客户对其价值的判断受多方面影响,因此公司需先行购入并向市场寻求对口的终端客户,最大化实现技术成果的潜在价值。在持有以备出售期间以技术成果作为存货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
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存货的分类满足上述条件,不存在有悖于《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