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劲拓股份资讯
2024-02-02 2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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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3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劲拓股份”)的委托,就公司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持有人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声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劲拓股份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通过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2 年 10 月 17 日,独立董事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4.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监事对上述议案回避
表决,回避表决后公司不存在有表决权的监事,因而上述议案直接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5.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前终止

1.2024 年 2 月 2 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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