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关于公司及原部分董事、高管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飞凯材料资讯
2024-04-15 2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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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5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原部分董事、高管收到上海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凯材料”)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 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 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 号),现将主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 号)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从事 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
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 号)》第 7.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 PCBA 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 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 万元和 2,711.95 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继续对你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并视核查结果采取进一步的监管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 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 号)

“曹松、苏斌:

经查,飞凯材料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从事 PCBA(组装印制电路
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 号)》第 7.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 PCBA 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
关规定,导致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
入 283.01 万元、1,855.86 万元和 2,711.95 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曹松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苏斌你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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