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7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并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公司选
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 并
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 报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 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 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
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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