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8
关于湖北 富邦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 限制性 股票 激 励计划
首次授予 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大成 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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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行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所涉及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就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王应宗、王华君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王仁宗先生、方胜玲女士属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
2、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王应宗、王华君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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