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0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批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本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激励对象王应宗、王华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仁宗、方胜玲的直系亲属,前述人员分别担任公司工程部经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属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前述人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方可参与本激励计划,按照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权额度、授权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8、公司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立的考核指标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立的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充分体现激励计划的激励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相关因素,经过谨慎预测,设置了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以2017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18-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増长率分别不低于10%、23%、53%。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2018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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