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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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赵伟昌、朱琪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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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式、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
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上午9:30在武
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288号武汉诺唯凯工程技术中心召开,会议由
公司副董事长周志斌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5月16
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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