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3
证券代码:300386 证券简称:飞天诚信 公告编号:2018-025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收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453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该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3)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坚石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第ZL200910089302.X号名为“签名设备及
其操作指令执行方法”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9年7月14日,授权
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该专利现在合法有效。
原告与北京坚石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01月16日针对上述专利签订
了专利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专利的侵权人单独提起诉讼,而无须北京坚石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参与诉讼。
上述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上述专利的专利方法并且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取得外
壳标有“ARGUSec”的U盾。经查询,“ARGUSec”为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
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官网分别对“ARGUSec”U 盾产品有所展示及介绍。原告通过对“ARGUSec”U 盾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分析,确认该产品已经落入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15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该发明专利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上述专利,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其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 ZL200910089302.X号发明
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100万元(后追加
至500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判决情况
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00910089302.X号“签名设备及其操作指令执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2.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00910089302.X号“签名设备及其操作指令执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3.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八十万元,共计二百万元(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十万元范围内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十六万五千一百八十七元。
5.驳回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其他正在审理的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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