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7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
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过
半数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内控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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