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7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以外,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因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比例时,公司应按规定补选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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