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环新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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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8: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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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新设公司、对其他企业的兼并、联营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宗旨;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四)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控股子公司经营层讨论批准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由控股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事项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根据相关工作细则及流程组织开展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工作,编写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上会材料,签订对外投资合同,及进行对外投资投后评价等对外投资相关事项。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对外投资财务尽职调查、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如交易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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