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
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大会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
记录;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
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
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一)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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