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
第八条 申请暂缓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1、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 3);
6、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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