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四月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三)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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