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赢时胜资讯
2024-04-17 18: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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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7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4-002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5、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情况,积极应诉,并拟通过反诉等法律措施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胜”、“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1),自然人投资者彭文锋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3)粤 0304 民诉前调 81559 号]。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粤 0304 民诉前调 3984 号]等有关诉讼材料,自然人投资者彭文锋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彭文锋

被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东

2、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 2023 年 12 月 25 日通过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2 月 5 日,赢时胜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于当日作出决议和公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均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原告彭文锋称,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2)粤 03 民再 75 号《民
事判决书》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作(2017)粤 0304 民初 2821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东参与投资设立被告公司,并拥有其设立时 4%的股权。因此,李东实为赢时胜的股东。

彭文锋持有赢时胜 1,100 股股票,是赢时胜的股东,其获悉 2023 年 12 月 25
日,李东委托其代理人前往赢时胜参加股东大会,赢时胜称李东不具备合法股东身份,拒绝其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彭文锋认为,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赢时胜未能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拒绝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予以撤销。

二、公司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赢时胜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2023-068),在通
知发布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赢时胜未收到彭文锋或李
东关于参加股东大会的报名信息,且李东未提供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根据李东身份证号码也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全体股东名册信
息中查询到“李东”的持股信息。

根据李东提供的判决书[(2022)粤 03 民再 75 号],判决书仅认定 2001 年
深圳市赢时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口头代持协议有效,至于 2014 年 3 月,赢时胜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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