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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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034号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召开。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余苏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信达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信达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信达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
(2) 2017年3月1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
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何思模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3月30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15∶00至2017年3 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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