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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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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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召开。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陈特律师、杨阳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

(2)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
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
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下同)共 66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45,750,32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7.801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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