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中铁装配资讯
2024-03-26 19: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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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7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4-037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3442369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34 万股,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股东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和表决权放
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022 年 3 月 9 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
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Railway 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 87 号

邮政编码:1024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591.233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该等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专注于节能环保并可循环再利用新型建材的研发制造,以及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和集成服务领域,以资源消耗减量化、产品应用循环化、建筑材料与建筑方式创新化为宗旨,努力成为国内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结构丰富,并具备完善的装配式建筑集成服务能力的大型企业,为客户提供装配式建筑全套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模具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孙志强、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中科燕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江靖、张劲松。

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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