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9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奋斗者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扬
杰科技”)“奋斗者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之规定,特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员工通过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有
利于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
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水平,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
司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以下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一)参与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均需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参与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44.8 万元,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员工
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二)股票来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19年 1月 23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并于 2019年
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