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0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3、2016年1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美微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内保外贷业务,为香港美微科半导体有限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2,500万美元,额度内可循环滚动操作,担保期限为三年。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述担保债务已提前履行完毕。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除上述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