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9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且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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