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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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9: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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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3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2、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51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56.42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二
个归属期内按规定归属,同意公司为前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

二、关于作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800 股。

三、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GUO QIANG 刘志弘 于平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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