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9
融资和对外担保制度
2020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
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间接
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开具保函、融资租赁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资金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五条 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 3 亿元或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报公司总裁审批;
(二)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 10%不足 50%,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向有权审批部门提交融
资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如有);
(四) 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时,应对融资
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
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第 9.2 条或第 9.3 条标准的,适用 9.2 条或 9.3 条的规定。
已按照《上市规则》第 9.2 条或第 9.3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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