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0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W(CHENGDU)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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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二年五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东卫成都律意(2022)第 号
致: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闫文平律师和赵子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 39 号 1 栋 20 楼
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签到表、议案、表决票、表决统计表及相关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
合法授权并有权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为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见证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提议并决定召开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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