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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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8]第0340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8年5月30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1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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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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