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4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 223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8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3 年 7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恒华科技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江春华、罗新伟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
议 指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 22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帆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4671701334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保险、证劵、期货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 年 02 月 15 日至 2025 年 02 月 14 日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801
主要股东 吴章华持股 40%,龚本和持股 40%,朱建华持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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