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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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方文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3〕 第 63 号
方文:
根据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
科技”) 2023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
示,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 2023 年 4 月 19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6,527,110 股恒华科技股份,你和
一致行动人江春华、罗新伟及陈显龙合计持有的恒华科技股
份由 42.03%降至 36.55%,权益变动比例为 5.48%。 你在与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
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10 条的规定。 请
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2
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 合规
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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