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6
关于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年6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登记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16日14:30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园区方正大道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药外包服务基地研发中心2-2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陶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具体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15:00至2018年7月16日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85,375,521股。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数为120,666,850股。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4,457,373股的56.210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董事长居年丰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无法履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职务,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陶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需逐项审议);
1.01、回购股份的方式
1.0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0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06、回购股份的期限
2、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3、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计票人、监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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