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4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8-100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于近日收到相关法院诉讼以及仲裁通知书,现将公司收到的有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一)财产保全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许婷婷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266,989.38元(公司为借款人,邓亲华、邓翔、许婷婷提供担保责任),截止今日,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归还借款。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收到(2018)川01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许婷婷的财产在50,266,989.3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二、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邓亲华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回购本金15000万元,回购溢价款577.5万元,一次性违约金1800万元,连续性迟延违约金214969.5元,以上合计173989969.5元(连续性迟延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按未支付的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的日万分之4.6计收,直至清偿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费用,总计185387.5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含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受托人设立了“浙金·和达天享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以自身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就被告一将其合法享有的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于金汇信托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回购事宜进行了约定。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确保《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的履行,被告二向原告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一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且并未通知原告,也未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已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约定,金汇信托要求被告一提前回购,并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本金、回购溢价及违约金。截止起诉日,被告一尚未将上述款项归还。
(四)与本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公司收到(2018)浙01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70,7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五)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案件三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邓亲华
被告三:邓翔
被告四:许婷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100,000,000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原告的催收债权费用、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被告一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保理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保理融资期限一年。
目前保理融资未履行到期账款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回购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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