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0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7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5:00至2018年9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1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一致。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18年9月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会议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的查验,截至2018年9月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3人,代表
律师等。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61,067,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43%。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渠道,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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