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1-0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致: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包括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11年12
月26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12年3月6日出具《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2012年3月
28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2年5月11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三)》”)、2012年6月19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
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以
下简称“最近三年”)及2012年1-6月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12年8月
1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88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信会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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