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和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告中的不一致甚至不是
光一退股友2023-06-13 15:29:03
来自广东
【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和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告中的不一致甚至不是事务所人员,公司和交易所是否应该质疑,从而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否成立?从而在根本上否定审计报告?退市听证申辩中如何认定的?债权转让款的认定实际情况是什么?债权转让款问题交易所在以前的问询几次后不再问询,公司的回复函是否得到交易所认可?出购买债权的两方目前是否还在推进重整?出具的资金目前什么情况? 【答】*ST光一:您好!关于会计事务所 目前已知的情况:代表中兴华所与公司洽谈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事务沟通以及协调和指导现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与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不一致。审计报告发表前夕,中兴华所表明前者会计师不是中兴华会计事务所人员。据此,中兴华所涉嫌违反财政部第97号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第六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中兴华所违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公司已向相关部门反应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关于债权转让,债权受让方江苏弘昌、丰田三共系独立第三方,其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债权转让的行为真实,是合理商业行为。对此,公司三次回复了深交所的问询,说明债权转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此后,公司没再收到相关问询。另外,中兴华所无法发表意见的事项一和事项二中所涉及的款项,公司于2023年5月底收回。
债权转让的资金主要用于业务成本、人力成本和日常管理费用等方面支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一季报。
预重整是司法程序,公司继续关注预重整工作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谢谢您的关注!¶¶2023-06-14 20: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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