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蒙草生态资讯
2018-06-14 20: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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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15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中邮永安(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节前言......1

第二节释义......1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4

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5

第五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6

第六节基金的成立与备案......9

第七节基金的投资......9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14

第九节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18

第十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

第十二节基金份额的登记、转让和非交易过户......28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29

第十四节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31

第十五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4

第十六节托管人的监督职责......37

第十七节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8

第十八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3

第十九节基金的收益分配......47

第二十节信息披露与报告......48

第二十一节风险揭示......51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55

第二十三节基金财产的清算......58

第二十四节违约责任......60

第二十五节争议的处理......62

第二十六节其他事项......62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四)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指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



2.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统称。



4.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中邮永安(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5.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

7.募集机构:指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统称。



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9.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基金服务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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