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2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签署《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工程
PPP项目PPP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草生态”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参与设立的PPP项目公司内蒙古山北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北生态”)与呼和浩特市林业局签署的《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工程PPP项目PPP合同》(以下简称“《PPP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PPP合同》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及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PPP合同》及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签署《PPP合同》的交易各方分别为实施机构呼和浩特市林业局,以及PPP项目公司内蒙古山北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林业局
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hhot.gov.cn/home/index.asp)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呼和浩特市林业局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工程PPP项目授权事项的批复》(呼政字[2017]3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权呼和浩特市林业局作为“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机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呼和浩特市林业局具备签署《PPP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内蒙古山北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1、山北生态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山北生态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山北生态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NK66366,法定代表人为崔雨萱,注册资本10,000万元,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生盖营村委会往东800米。该公司营业期限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33年10月10日,经营范围为“生态环境治理、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及上述工程项目的管理运营;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的销售;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会展服务;广告业;林木、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企业品牌推广、营销策划(不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需经审批的项目)。经查询,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
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呼公资字(2017)699号”《中标
通知书》,蒙草生态(联合体内蒙古金草新诚生态建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标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根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施方案,以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工程PPP项目授权事项的批复》(呼政字[2017]38号)的安排,政府出资方代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社会投资人蒙草生态、联合体成员内蒙古金草新诚生态建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设立山北生态,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
2、山北生态股东的基本情况
山北生态持股情况为:呼和浩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山北生态2%股权;蒙草生态持有山北生态36%股权;内蒙古金草新诚生态建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山北生态62%股权。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蒙草生态成立于2001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2013345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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