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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