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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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9: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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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因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与决议有效期以下合称“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本所律师就延长
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事项、有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延长本次发行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 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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