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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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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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6 号)。

2024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
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9 月 13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相关会后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安排调整,导致签字会计师由王忠年、胡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

(二)相关承诺

针对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变更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次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忠年、胡新,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
变更事由:本次发行的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蒋晓明于 200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10000060282。现就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17 年。

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已履行核查义务,并发表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同意承担签字注册会计师职责,履行核查义务,承诺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已履行核查义务,并发表专业意见,且与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原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3、变更后签字会计师蒋晓明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核查义务,承诺对王忠年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会后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1、发行人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22)第441A009746 号”“致同审字(2023)第 441A010693 号”“致同审字(2024)第441A01080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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