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9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激字2018第0208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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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激字2018第0208号
致: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仅供公司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公司已获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1. 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2018年1月22日对公司实施2018年股权激励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 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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