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等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等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互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8号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及顺延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及顺延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顺延授予事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误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及顺延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其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及顺延授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顺延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18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延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