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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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8年7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15:00至2018年7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7月27日下午14:30在淄博市公司(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219号)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李洪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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