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09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孔刚与高胜宁等人共谋包装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 上市公司高 价 并购。在被告人孔刚的策划下,上海鏊投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确定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手段虚增公司业绩,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上海鏊投公司的估值,以达到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通过被告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等人具体实施。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许诺很高的业绩承诺,最终诱骗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分两次巨额收购上海鏊投公司,最终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 03 刑初 1 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王耘相较被告人孔刚、高胜宁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黄炯、叶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青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部分赃款未实际取得,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炯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炯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高胜宁有退赔情节,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青认罪态度相对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不足部分由各被告人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
(二)被告人高胜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36 年 12 月 12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31 年 11 月 3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所犯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4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
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
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4)。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孔刚、高胜宁、王耘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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