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联创股份资讯
2023-05-23 18: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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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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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定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淄博市周村区恒通路 979 号(华
安新材)2 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李洪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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