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2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或出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 应建议公司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必要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公司董事会讨论: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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